發佈日期:2024-07-01
本辦法依雲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規定訂定之。
收費辦法
1. |
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幼兒園收費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家長不用提出申請。
|
|
(1) | 第1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3,000 元。 | |
(2) | 第2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2,000 元。 | |
(3) | 第3胎(含)以上子女:每月不超過 1,000 元。 | |
(4) |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 |
2. | 全學年收費總額,以地方政府規定或公告的收費項目為計算基準,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等項目。 | |
3. | 家長每月繳費數額請參閱下表: |
退費辦法
依雲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準用之。
前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一定日數(含例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 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準用之。
前項所稱一定日數,為七日。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一定日數(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採事先扣除停課期間之點 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準用之。前項所稱一定日數,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所稱一定日數,為七日。